《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范》GB/T44481-2024 ,國標于2024-09-29,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2025-04-01實施。適用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現場檢查和功能測試。全文如下: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國家消防救援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13)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國家消防救援局、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湖北省消防救援總隊、吉林省消防救援總隊、應急管理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劉激揚、倪照鵬、闞強、智會強、洪聲隆、朱惠軍、陳斌、黃韜、劉詠梅、張文彬、李立明。
引言
為規范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查和測試工作,確保各類消防設施正常運行,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文件。本文件所包括的消防設施有消防供配電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應急廣播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消防給水設施、滅火設施、防排煙系統及其他消防設施,其中滅火設施包括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滅火器等,其他消防設施包括防火門、防火卷簾、電動防火閥等防火分隔設施,以及消防電梯和消防救援口等。本文件主要規定了上述消防設施的檢測內容、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檢查和測試建筑消防設施的內容和技術要求,并提供了檢測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現場檢查和功能測試。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4717 火災報警控制器
GB/T 5907.1 消防詞匯 第1部分:通用術語
GB/T 5907.5 消防詞匯 第5部分:消防產品
GB 14287.1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第1部分:電氣火災監控設備
GB 16806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GB 16808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GB 17429 火災顯示盤
GB 17945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GB 5016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
GB 50263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13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XF 95 滅火器維修
3術語和定義
GB 4717、GB/T 5907.1、GB/T 5907.5、GB 50263和GB51309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消防設施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建筑中設置的用于火災報警、滅火、防煙排煙、人員疏散、防火分隔、滅火救援等設施的總稱。
4檢測內容
4.1 消防供配電設施
消防供配電設施的檢測內容應包括消防配電、自備發電機組的發電機和儲油設施、主備電切換功能。
4.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檢測內容應包括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顯示盤、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設備、可燃氣體探測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火災警報裝置和消防專用電話及系統功能。
4.3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的檢測內容應包括擴音機、揚聲器和系統功能。
4.4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檢測內容應包括燈具、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及系統功能。
4.5 消防給水設施
消防給水設施的檢測內容應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穩壓泵、氣壓水罐、水泵控制柜和水泵接合器以及主要閥門。
4.6 滅火設施
滅火設施的檢測內容應包括消火栓系統、消防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和滅火器等。各滅火設施的檢測應包括以下內容:
a)消火栓系統的檢測內容包括室內消火栓、消火栓按鈕、室外消火栓及系統功能;
b)消防炮和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包括控制裝置、電(手)動閥門、啟泵功能和系統功能;
c)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水噴霧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包括報警閥組、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噴頭、末端試水裝置和系統功能;
d)細水霧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包括儲氣和儲水瓶組、控制閥組、噴頭和系統功能;
e)泡沫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包括泡沫液儲罐、比例混合裝置、泡沫產生器、泡沫消火栓(箱)、泡沫噴頭和系統功能;
f)氣體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包括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的儲存裝置、噴嘴、氣體滅火控制器和系統功能;
g)干粉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包括干粉儲罐、管道及閥門、噴嘴、驅動氣體儲瓶和系統功能。
4.7 防煙排煙系統
4.7.1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檢測內容應包括送風機、送風閥(口)、可開啟外窗、控制柜和系統功能。
4.7.2 排煙系統的檢測內容應包括排煙風機、補風機、排煙閥(口)、排煙防火閥、自然排煙窗(口)、擋煙垂壁、控制柜和系統功能。
4.8 其他建筑消防設施
其他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測內容,應包括防火門、防火卷簾、電動防火閥、消防電梯和消防救援口等。
5技術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各消防設施的組件和設備應符合設計選型,并應具有出廠產品合格證,實施強制性認證的消防產品應具有符合法定市場準入規則的證明文件,滅火劑應在有效期內。
5.1.2 各消防設施的組件和設備的永久性銘牌和按規定設置的標志,其設置位置和色標應正確,文字和數據應齊全,文字內容及符號應清晰、準確。
5.1.3 系統組件、設備、管道、線槽、支架或吊架等應完好,無變形、銹蝕等損害,設備、管道應無泄漏現象,導線和電纜的連接、絕緣性能、接地電阻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各類閥門應處于正確位置,并應啟閉靈活、無泄漏現象。
5.1.4 檢測用的儀器、儀表等,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計量檢定合格。
5.2 消防供配電設施
5.2.1 消防配電
5.2.1.1 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回路應為專用回路。
5.2.1.2 消防設備配電箱應有區別于其他配電箱的明顯標志,不同消防設備的配電箱應有明顯區分標識。配電箱上的儀表、指示燈的顯示應正常,開關及控制按鈕應靈活、可靠。
5.2.1.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與排煙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具有主、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切換備用電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應符合設計要求,主備電的切換時間應符合設計要求。
5.2.2 自備發電機組
5.2.2.1 發電機
5.2.2.1.1 儀表、指示燈及開關按鈕等應完好,顯示應正常。
5.2.2.1.2 以自動控制方式啟動時,達到額定轉速并發電的時間不應大于30s,發電機運行及輸出功率、電壓、頻率、相位的顯示均應正常;以手動方式啟動時,各輸出指標應正常。
5.2.2.1.3 機房內的通風設施運行應正常。
5.2.2.2 儲油設施
5.2.2.2.1 儲油設施內的油量應能滿足發電機在設計連續供電時間內正常運行的用量,且儲油間內的儲油量不應大于1m3,液位顯示應正常,儲油間油箱通向室外的通氣管及通氣管上的呼吸閥應完好無銹蝕。
5.2.2.2.2 燃油應能滿足發電機在最不利環境下正常運行的要求。
5.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3.1 火災探測器
5.3.1.1 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
5.3.1.1.1 探測器處于離線狀態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應顯示故障部件的信息。
5.3.1.1.2 探測器處于報警狀態時,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火災報警控制器應發出火警聲、光信號,記錄報警時間,并顯示報警信號相關信息。
5.3.1.1.3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對探測器的報警狀態進行復位,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5.3.1.2 獨立式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
探測報警器處于報警狀態時,探測報警器應發出火災報警聲信號,聲報警信號的聲壓級應符合GB 50166的規定。
5.3.1.3 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5.3.1.3.1 探測器離線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應顯示故障部件的信息。
5.3.1.3.2 探測器光路的減光率未達到探測器的報警閾值時,探測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5.3.1.3.3 探測器光路的減光率達到探測器的報警閾值時,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火災報警控制器應發出火警聲、光信號,記錄報警時間,并顯示報警信號相關信息。
5.3.1.3.4 探測器光路的減光率超過探測器的報警閾值時,探測器的火警或故障確認燈應點亮,火災報警控制器應發出火警或故障聲、光信號,記錄報警時間,并顯示報警信號相關信息。
5.3.1.3.5 探測器監測區域恢復正常后,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對探測器狀態復位,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熄滅。
5.3.1.4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5.3.1.4.1 探測器離線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應顯示故障部件的信息。
5.3.1.4.2 敏感部件與信號處理單元斷開時,探測器的故障指示燈應點亮,火災報警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顯示相關信息。
5.3.1.4.3 探測器處于報警狀態時,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火災報警控制器應發出火警聲、光信號,記錄報警時間,并顯示報警信號相關信息。
5.3.1.4.4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對探測器的報警狀態進行復位,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5.3.1.5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
5.3.1.5.1 探測器離線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應顯示故障部件的信息。
5.3.1.5.2 探測器監測區域的光波達到探測器的報警設定閾值時,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的火警確認燈應在30s內點亮并保持,火災報警控制器應發出火警聲、光信號,記錄報警時間,并顯示報警信號相關信息。
5.3.1.5.3 探測器監測區域恢復正常后,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對探測器的報警狀態進行復位,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5.3.1.6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
5.3.1.6.1 采樣管路的氣流改變時,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的故障指示燈應點亮、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探測器處于故障狀態時,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采樣管路的氣流恢復正常后,探測器應能恢復正常監視狀態。
5.3.1.6.2 在試驗煙氣的作用下,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應在120s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5.3.1.7 可燃氣體探測器
5.3.1.7.1 探測器在被監測區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在30s內點亮并保持,控制器應發出可燃氣體報警聲、光信號,并記錄報警時間。
5.3.1.7.2 探測器的監測區域恢復正常后,控制器應能對探測器的報警狀態進行復位,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熄滅。
5.3.1.7.3 對于線型光束可燃氣體探測器,當探測光束被完全遮擋時,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的故障指示燈應在100s內點亮。
5.3.1.8 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5.3.1.8.1 對于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當監測區域的剩余電流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在30s內點亮并保持,監控設備應發出監控報警聲、光信號,并顯示發出報警信號部件的地址注釋信息。
5.3.1.8.2 對于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當被監視部位溫度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在40s內點亮并保持,監控設備應發出監控報警聲、光信號,并顯示發出報警信號部件的地址注釋信息。
5.3.1.8.3 對于故障電弧探測器,當監測區域單位時間內故障電弧的數量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在30s內點亮并保持,監控設備應發出監控報警聲、光信號,并顯示發出報警信號部件的地址注釋信息。
5.3.2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5.3.2.1 按鈕離線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應顯示故障部件的信息。
5.3.2.2 按鈕動作后,按鈕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火災報警控制器應發出火警聲光信號,記錄報警時間,并顯示報警信號相關信息。
5.3.2.3 按鈕的機械結構復位后,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對按鈕的報警狀態進行復位,按鈕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5.3.3 火災報警控制器
5.3.3.1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功能、操作級別、屏蔽功能、主備電自動轉換功能、故障報警功能、短路隔離保護功能、火警優先功能、消音功能、二次報警功能和復位功能,應符合GB50166的要求。
5.3.3.2 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的自動和手動工作狀態轉換顯示功能應符合GB50166的要求。
5.3.4 火災顯示盤
5.3.4.1 火災顯示盤的接收和顯示報警信號功能、消音功能、復位功能、操作級別和電源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GB 50166的相關要求。
5.3.4.2 非控制器供電的火災顯示盤的主備電轉換功能應符合GB50166的要求。
5.3.5 消防聯動控制器
5.3.5.1 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對指示燈、音響器件、顯示器、打印機等進行功能自檢。
5.3.5.2 消防聯動控制器應具有自動和手動工作狀態轉換及顯示功能。
5.3.5.3 消防聯動控制器應具有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
5.3.5.4 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GB16806的要求。
5.3.6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5.3.6.1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能顯示完整的建筑總平面圖,每個保護對象的建筑平面圖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等系統的系統圖。
5.3.6.2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與控制器之間的通訊中斷時,顯示裝置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聲、光信號。
5.3.6.3 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聯動控制信號、反饋信號時,顯示裝置應在10s內顯示報警或啟動設備對應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圖,在建筑平面圖上指示報警或啟動設備的物理位置、報警或啟動設備的地址注釋信息、記錄報警或啟動時間,且顯示的信息應與控制器的顯示信息一致。
5.3.6.4 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監管報警信號、屏蔽信號、故障信號時,顯示裝置應在100s內顯示設備對應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圖,在建筑平面圖上指示設備的物理位置、設備的地址注釋信息、記錄報警時間,且顯示的信息應與控制器的顯示信息一致。
5.3.6.5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記錄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報警時間、地址注釋信息及復位操作信息。
5.3.6.6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記錄受控設備的類型、啟動時間、反饋信息、地址注釋信息。
5.3.6.7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記錄各消防設備的動態信息,并能記錄制造商、產品有效期等信息。
5.3.6.8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記錄值班及操作人員的代碼、產品維護保養的內容和時間、系統程序的進入和退出時間。
5.3.6.9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在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各輸入信號撤除后,顯示裝置應能對顯示器工作狀態復位,恢復正常顯示狀態。
5.3.7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自檢功能、報警功能、消音和復位功能、主備電源自動轉換功能等,應符合GB 16808的要求。
5.3.8 電氣火災監控設備
5.3.8.1 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后,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應在10s內發出監控報警聲、光信號,并記錄報警時間,并應顯示發出報警信號部件的地址注釋信息。
5.3.8.2 監控設備與現場部件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聲、光信號,顯示故障部件的地址注釋信息。
5.3.8.3 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應能對指示燈、顯示器和音響器件進行功能自檢。
5.3.8.4 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應根據不同的使用對象設置不同的操作級別。
5.3.8.5 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應能對監控設備的報警狀態復位,清除監控設備的聲、光報警信號。
5.3.9 火災警報器
5.3.9.1 火災聲警報器聲警報的聲壓級應符合GB 50166的規定,帶有語音提示功能的聲警報器應能清晰播報語音信息。
5.3.9.2 在正常環境光線下,火災光警報器的光信號在警報器生產企業聲稱的最大設置間距處應清晰可見。
5.3.10 消防專用電話
5.3.10.1 消防專用電話網絡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消防控制室應設置有消防專用電話總機,消防電話分機應能以直通方式呼叫。
5.3.10.2 消防控制室應能接收消防電話分機的呼叫。
5.3.10.3 通話音質應清晰。
5.3.10.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企業消防站等處應設置可直接報警的外線電話。
5.4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5.4.1 擴音機
5.4.1.1 儀表、指示燈顯示應正常,開關和控制按鈕(鍵)動作應靈活。
5.4.1.2 播放功能應正常。
5.4.2 揚聲器
揚聲器的外觀應完好,音質應清晰。
5.4.3 系統功能
5.4.3.1 應能用話筒播音。
5.4.3.2 在火災報警后,應能按設定的控制程序自動啟動消防應急廣播和火災警報裝置,消防應急廣播應和火災聲光警報器交替工作,火災聲光警報器單次的工作持續時間宜為8s~20s,揚聲器單次廣播時間宜為10s~30s。
5.4.3.3 消防應急廣播與普通廣播或背景音樂廣播合用時,應具有強制切入消防應急廣播的功能。
5.4.3.4 播音區域應正確,音質應清晰,聲壓級應符合GB50166的規定。
5.5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5.5.1 燈具
5.5.1.1 系統應急啟動后,照明燈具和標志燈具的工作狀態應正常,標志燈具的指示方向應和疏散方向一致。
5.5.1.2 系統應急啟動后,燈具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應符合GB51309的規定。
5.5.1.3 建筑設置照明燈的部位或場所疏散路徑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應符合GB51309的規定。
5.5.1.4 火災狀態下,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應符合GB51309的規定。
5.5.2 應急照明控制器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自檢功能、操作級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故障報警功能、消音功能、一鍵檢查功能應滿足GB17945的規定。
5.5.3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操作級別、故障報警功能、消音功能、電源分配輸出功能、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轉換手動測試功能、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燈具應急狀態保持功能應滿足GB 17945的規定。
5.5.4 應急照明配電箱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分配輸出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主電源輸出關斷測試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燈具應急狀態保持功能應滿足GB 17945的規定。
5.5.5 集中控制型系統應急啟動功能
5.5.5.1 系統的自動應急啟動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急照明控制器發出系統自動應急啟動信號,顯示啟動時間。
b)系統內所有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符合5.5.1.4的規定。
c)A型集中電源、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保持主電源輸出;切斷集中電源的主電源,集中電源自動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
d)B型集中電源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B型應急照明配電箱切斷主電源輸出。
5.5.5.2 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中標志燈指示狀態的改變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急照明控制器發出控制標志燈指示狀態改變的啟動信號,顯示啟動時間。
b)該防火分區內,按不可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工況條件對應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變換指示方向的方向標志燈改變箭頭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區入口的出口標志燈的“出口指示標志”的光源應熄滅、“禁止入內”指示標志的光源應急點亮;燈具改變指示狀態的響應時間符合5.5.1.4的規定。
c)該防火分區內其他標志燈的工作狀態保持不變。
5.5.5.3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預案的交通隧道、地鐵隧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場所中標志燈指示狀態的改變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急照明控制器發出控制標志燈指示狀態改變的啟動信號,顯示啟動時間。
b)該區域內,按照對應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變換指示方向的方向標志燈改變箭頭指示方向,通向需要關閉的疏散出口處設置的出口標志燈“出口指示標志”的光源熄滅、“禁止入內”指示標志的光源應急點亮;燈具改變指示狀態的響應時間符合5.5.1.4的規定。
c)該區域內其他標志燈的工作狀態應保持不變。
5.5.5.4 系統的手動應急啟動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急照明控制器發出手動應急啟動信號,顯示啟動時間;
b)系統內所有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c)集中電源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應急照明配電箱切斷主電源的輸出;
d)照明燈設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符合5.5.1.3的規定;
e)燈具點亮的持續工作時間符合5.5.1.2的規定。
5.5.6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應急啟動功能
5.5.6.1 系統的自動應急啟動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a)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集中電源應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符合5.5.1.4的規定;
b)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切斷主電源輸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符合5.5.1.4的規定。
5.5.6.2 系統的手動應急啟動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a)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手動操作集中電源的應急啟動控制按鈕,集中電源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b)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手動操作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應急啟動控制按鈕,應急照明配電箱切斷主電源輸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c)照明燈設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符合5.5.1.3的規定;
d)燈具應急點亮的持續工作時間符合5.5.1.2的規定。
5.6 消防給水設施
5.6.1 消防水池
5.6.1.1 水池的水位及保證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設施應符合設計要求。
5.6.1.2 補水設施應正常并符合設計要求。
5.6.1.3 對于嚴寒和寒冷地區,消防水池和管道的防凍措施應完好并符合設計要求。
5.6.1.4 就地水位顯示裝置、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點設置的顯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裝置應正常,同時應有最高和最低報警水位。
5.6.2 消防水箱
5.6.2.1 水箱的水位及保證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設施應符合設計要求。
5.6.2.2 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閥應能嚴密關閉并處于正常工作位置。
5.6.2.3 對于嚴寒和寒冷地區,消防水箱和管道的防凍措施應完好并符合設計要求。
5.6.2.4 水箱的補水管道及其設置位置和其他補水設施,應正常并符合設計要求。
5.6.2.5 就地水位顯示裝置、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點設置的顯示消防水箱水位的裝置應正常,同時應有最高和最低報警水位。
5.6.2.6 在屋頂露天設置的高位消防水箱,水箱的人孔及進出口水管閥門的保護措施應完好。
5.6.2.7 細水霧滅火系統的儲水箱在進、出水口或控制閥前設置的過濾裝置應正常并符合設計要求。
5.6.3 消防水泵
5.6.3.1 泵體上應有永久性的銘牌,且內容完整、清晰,水泵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
5.6.3.2 水泵進出口閥門、軟接頭、偏心變徑管等組件的位置、方向、順序等應正確。
5.6.3.3 水泵的進出口閥門應處于常開位置,標志牌的標示應準確、清晰。
5.6.3.4 水泵上的壓力表、試水閥及防超壓裝置等均應正常,且無損壞、銹蝕等現象。
5.6.3.5 水泵啟動后應能正常運行,并能向消防控制設備正確反饋水泵狀態的信號。
5.6.3.6 采用流量計和壓力表測試消防水泵的性能,水泵性能應滿足設計要求。
5.6.3.7 主用泵和備用泵的切換應正常,以備用電源切換方式啟動消防水泵時,消防水泵應在1min內投入正常運行,以備用泵切換方式啟動消防水泵時,消防水泵應在2min內投入正常運行。
5.6.4 穩壓泵及氣壓水罐
5.6.4.1 穩壓泵和氣壓水罐應有標明所屬系統名稱和編號的標志,且內容完整、準確、清晰。
5.6.4.2 穩壓泵和氣壓水罐的進出口閥門應處于常開位置,標志牌應正確、準確、清晰。
5.6.4.3 氣壓水罐的工作壓力應正常,儲水容積應滿足設計要求。
5.6.4.4 穩壓泵的啟動和運行應正常;每小時的啟、停次數應符合設計要求;啟、停泵壓力應符合設定值;壓力表顯示應正常。
5.6.5 消防水泵控制柜
5.6.5.1 控制柜上應有注明所屬系統名稱及編號的標志,且內容完整、準確、清晰。
5.6.5.2 現場應能通過按鈕啟、停每臺水泵,且按鈕、指示燈及儀表的安裝位置正確,外觀和顯示等正常;現場的應急機械啟泵裝置應能正常啟泵。
5.6.5.3 消防水泵控制柜應有雙電源供電,應處于自動狀態,指示燈顯示正常。
5.6.5.4 主用泵與備用泵應能手動切換;當主用泵不能正常投入運行時,應能自動切換并能在設計要求時間內啟動備用泵。
5.6.6 水泵接合器
5.6.6.1 水泵接合器上或其附近明顯位置,應有注明所屬供水系統、供水范圍及額定壓力的標志牌,且內容完整、準確、清晰。
5.6.6.2 控制閥應處于常開位置,且能靈活啟、閉;止回閥的安裝方向應正確,止回閥應能嚴密關閉。
5.6.6.3 水泵接合器的位置應便于消防車安全供水,與消防水池或室外消火栓的距離宜為15m~40m。
5.6.6.4 對于嚴寒和寒冷地區,水泵接合器的防凍措施應完好并符合設計要求。
5.6.6.5 水泵接合器應進行充水試驗,且供水最不利點的壓力、流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5.7 消火栓系統
5.7.1 室內消火栓系統
5.7.1.1 消火栓箱的組件應齊全,箱門應能靈活開、關,開啟角度應符合要求;箱體外應有明顯標志或區別色。
5.7.1.2 消火栓的閥門應能靈活啟、閉,且無泄漏,栓口的位置應便于連接水帶,栓口的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墻面垂直,栓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應便于操作且宜為1.1m。
5.7.1.3 消火栓栓口處的靜水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5.7.1.4 消火栓開啟后,消防水泵應能自動啟動,流量開關和(或)壓力開關的反饋信號應正常,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5.7.1.5 消火栓的供水管道及其標志色應完好,管道連接及閥門應無銹蝕和漏水現象。
5.7.2 消火栓按鈕
5.7.2.1 外觀應完好,有透明罩保護。需要擊碎保護罩啟動的,應配擊碎工具。
5.7.2.2 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消火栓按鈕應能發出報警信號,對于干式消火栓系統,觸發時應能啟動快速啟閉裝置。
5.7.2.3 當按鈕手動復位時,確認燈應能隨之復位。
5.7.3 室外消火栓系統
5.7.3.1 消火栓組件應齊全、完好,閥門應能靈活啟、閉。
5.7.3.2 地下式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井內應無積水。
5.7.3.3 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5.7.3.4 對于嚴寒和寒冷地區,其防凍措施應完好并符合設計要求。
5.8 消防炮和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5.8.1 消防炮
5.8.1.1 控制閥應能靈活啟、閉。
5.8.1.2 應能靈活進行回轉與仰俯操作,操作角度應符合設定值,定位機構應可靠。
5.8.1.3 觸發啟泵按鈕應能自動啟動消防水泵,且消防炮的出水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5.8.2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5.8.2.1 在現場手動控制箱和系統控制主機上應能對滅火裝置、自動控制閥及消防水泵進行正常操作,滅火裝置的俯仰和水平回轉應靈活可靠,并滿足使用功能,自動控制閥的啟閉及反饋信號應正常,消防水泵的啟動及反饋信號應正常。
5.8.2.2 在自動控制狀態下,系統探測到火災后,應自動啟動相應的滅火裝置瞄準火源、啟動消防水泵、打開相應的自動控制閥,并啟動聲、光警報器及火災現場視頻監控,自動控制閥、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的反饋信號應正常。
5.9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水噴霧滅火系統
5.9.1 一般要求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水噴霧滅火系統應設置在自動控制狀態。檢測前,應查看系統的控制方式和聯動程序。
5.9.2 報警閥組
5.9.2.1 應有注明系統名稱和保護區域的標志牌,且內容正確、清晰,壓力表顯示應符合設定值。
5.9.2.2 控制閥應處于全部開啟狀態,手輪應有鎖具固定,啟、閉標志應明顯;采用信號閥時,閥的動作反饋信號應正確。
5.9.2.3 報警閥等組件應靈敏、可靠;壓力開關動作時,應能自動啟動消防水泵并向消防控制設備提供反饋信號;地面上設置的排水設施應能有效排水。
5.9.2.4 干式報警閥組和配有充氣裝置的預作用閥組,其空氣壓縮機和氣壓控制裝置狀態應正常,壓力表顯示應符合設定值。
5.9.2.5 預作用報警閥組和雨淋報警閥組的電磁閥啟、閉及反饋信號,應靈敏、可靠。
5.9.2.6 配置有傳動管的雨淋報警閥組,其傳動管的壓力表顯示應符合設定值,氣壓傳動管的供氣裝置應符合5.9.2.4的要求。
5.9.3 水流指示器
5.9.3.1 水流指示器上應有明顯、清晰的標志。
5.9.3.2 水流指示器的啟動與復位應靈敏、可靠,并應能及時反饋信號。
5.9.4 噴頭
5.9.4.1 噴頭的型號、規格及公稱動作溫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5.9.4.2 噴頭安裝應牢固、整齊,無明顯的磕碰傷痕及變形,表面涂層或鍍層應完整,無附著物、懸掛物;安裝于存在碰撞、冰凍可能或腐蝕氣體環境中的噴頭,應有防護措施。
5.9.4.3 噴頭的安裝間距、部位以及濺水盤與頂板或梁等周圍障礙物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
5.9.5 末端試水裝置
閥門、試水接頭、壓力表和排水管應正常,且應無滲漏現象,排水管的管徑應符合設計要求。
5.9.6 系統功能
5.9.6.1 濕式系統
5.9.6.1.1 開啟末端試水裝置后,出水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水流指示器、報警閥、壓力開關、流量開關應動作,水力警鈴應鳴響;壓力開關、流量開關應直接聯鎖啟動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流量開關及消防水泵的反饋信號應正常。
5.9.6.1.2 應在開啟末端試水裝置后5min內自動啟動消防水泵。
5.9.6.1.3 報警閥動作后,距水力警鈴3m遠處的警鈴聲壓級不應小于70dB。
5.9.6.2 干式系統
5.9.6.2.1 開啟系統末端試水裝置后,報警閥、壓力開關、流量開關應動作,并聯動啟動排氣閥入口電動閥與消防水泵,供氣裝置應停止供氣,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流量開關、電動閥和消防水泵的反饋信號應正常。
5.9.6.2.2 開啟末端試水裝置1min后,其出水壓力不應低于0.05MPa。
5.9.6.2.3 報警閥動作后,距水力警鈴3m遠處的警鈴聲壓級不應低于70dB。
5.9.6.3 預作用系統
5.9.6.3.1 火災報警控制器確認火災后,應能自動啟動預作用報警閥組的電磁閥、排氣閥入口電動閥,壓力開關、流量開關應動作并自動聯鎖啟動消防水泵。
5.9.6.3.2 系統啟動后,達到系統充水時間時,末端試水裝置的出水壓力不應低于0.05 MPa。
5.9.6.3.3 報警閥動作后,距水力警鈴3m遠處的警鈴聲壓級不應低于70dB。
5.9.6.3.4 消防控制設備應顯示電磁閥、電動閥、水流指示器、流量開關及消防水泵的反饋信號。
5.9.6.4 雨淋系統
5.9.6.4.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確認火災后,或傳動管泄壓后,系統應能啟動雨淋閥,壓力開關、流量開關應能及時動作,并聯鎖啟動消防水泵;雨淋閥、消防水泵、壓力開關、流量開關的動作反饋信號應正常。
5.9.6.4.2 距水力警鈴3m處的警鈴聲壓級不應低于70dB。
5.9.6.4.3 并聯設置多臺雨淋閥組的系統,其邏輯控制關系應符合設計要求。
5.9.6.5 水幕系統
5.9.6.5.1 自動控制的系統,應符合5.9.6.4.1~5.9.6.4.3的要求。
5.9.6.5.2 人工操作的系統,控制閥的啟、閉應靈活、可靠。
5.9.6.6 水噴霧滅火系統
水噴霧滅火系統的系統功能應符合5.9.6.4的要求。
5.10 細水霧滅火系統
5.10.1 一般要求
細水霧滅火系統應設置在自動控制狀態。檢測前,應查看系統的控制方式和聯動程序。
5.10.2 儲水瓶組和儲氣瓶組
5.10.2.1 采用瓶組式細水霧系統時,儲水瓶組和儲氣瓶組應在有效的檢驗周期內,瓶組各組件的固定和支撐應穩固,固定框架應進行防腐處理。瓶組的存放位置及環境應符合其安全、正常運行的要求。
5.10.2.2 瓶組的機械應急操作處應有明顯標志,應急操作裝置的鉛封應完好。
5.10.2.3 儲存容器上應注明儲存水或氣體的名稱,滅火劑驅動裝置和分區控制閥應有明顯的分區標志牌且標示正確、清晰。
5.10.2.4 儲存容器上的液位計和(或)壓力顯示裝置正面應朝向操作面,液位或儲存壓力顯示應正常并在設計值范圍內;儲存容器上安全泄壓裝置的動作壓力應符合設計規定。
5.10.3 控制閥組
5.10.3.1 應有注明系統名稱和保護區域的標志牌,且內容正確、清晰,閥組的觀測儀表位置和顯示應符合設計要求。
5.10.3.2 開式系統的分區控制閥應處于全部關閉狀態,閉式系統的分區控制閥處于全部開啟狀態且應為帶開關鎖定或開關指示的閥組;分區控制閥前后的閥門應處于常開位置;分區控制閥應具有啟閉狀態的信號反饋功能。
5.10.3.3 閥組的組件應靈敏、可靠。開式系統的分區控制閥應能采用手動和自動方式可靠動作,閉式系統的分區控制閥應能采用手動方式可靠動作。
5.10.4 噴頭
噴頭的技術要求應符合5.9.4的規定。噴頭應無被拆除、遮擋等情況,且開式噴頭應沒有噴嘴堵塞情況。
5.10.5 系統功能
5.10.5.1 閉式細水霧系統開啟試水閥后,泵組應能及時啟動并發出相應的動作信號,出水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系統的動作信號反饋裝置應及時發出系統啟動的反饋信號并在消防控制設備上正確顯示。
5.10.5.2 開式細水霧系統應能接收火災報警信號,自動或手動開啟系統的分區控制閥、泵組或瓶組,直至相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保護面積內的細水霧正常噴放,響應時間和壓力值應符合設計要求,噴霧形態應正常。消防控制設備上應正確顯示分區控制閥和泵組、瓶組的狀態。其他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應能正常啟動并發出正確的反饋信號。相應場所入口處的警示燈應正常動作。瓶組式細水霧系統可進行模擬細水霧噴放試驗。
5.11 泡沫滅火系統·
5.12 氣體滅火系統·
5.13 干粉滅火系統·
5.14 滅火器
5.15 防煙系統
5.16 排煙系統
5.17 防火分隔設施
5.18 消防電梯
5.19 消防救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