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滬住建規范【2020】7號全文……上海天驕消防
滬住建規范〔2020〕7 號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試 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 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實施范圍)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 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抽查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符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新建、改建、擴建建 設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其中,裝飾裝修工程應符合《上海市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管理實施辦法》(滬住建規范〔2020〕3 號)第三條“涉及消防設施變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 程(包括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職責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 建設管理委)是本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主管部 門。
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管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市 設計文件審查中心)受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委托,具體負責 本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管理工作。市設計文件審查中心對 各區建設管理部門及特定地區管委會的消防設計審查開展業 務指導。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安質監總 站)受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委托,具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消 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管理工作及職責范圍內建設工程消防驗 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市安質監總站對各區建設管理部門及特 定地區管委會的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開展業務指導。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事務 中心(以下簡稱委科技委事務中心)受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委托,具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消防專家庫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區建設管理部門及特定地區管委會或其委托的機構(以 下簡稱區級建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消 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上海天驕消防代理消防驗收、消防設計、消防施工、消防設施檢測一站式服務,聯系400-01-98119。
第四條(分級管理)
本市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 作的具體分級管理,應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一)消防設計審查分級管理 市設計文件審查中心負責以下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1.市級立項的建設工程;
2.市規劃資源局負責審批的建設工程;
3.建筑總面積大于 200000m2 的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
5.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
6.根據相關規定應組織專家評審的特殊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7.政府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征詢市級消防設計審查部門意見 的其他技術復雜的建設工程。
區級建設管理部門依職責承擔所轄區域內的除市設計文 件審查中心負責以外的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工作,并 按季度將各自審查情況書面報送市設計文件審查中心。
(二)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分級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非交通類)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市安質監總站負責質量安全監督的,由市安質監 總站實施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區級建設管理部門負責質量安全監督的,由屬地區級建設管理部門實施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非交通類)以外的其他新建、 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由屬地區級建設管理部門實施消防驗收、 備案和抽查。
裝飾裝修工程,由屬地區級建設管理部門實施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由市安質監總站實施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上述規定中未予明確職責分工的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指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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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責任主體)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 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 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 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 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第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
(一)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制度。根據相關 規定,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工作由施工圖審查機構通過 多圖聯審的方式一并完成,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消防審查意見視作建設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二)辦理消防設計施工圖審查需提供下列材料:
1.符合《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施工圖設計 文件(包括圖紙和計算書);
2.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批準文件和技術咨詢意見;
3.本文件第七條所列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和專家評 審意見。
(三)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開展消防 設計審查,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質量負責,承擔審查責任。
消防設計審查辦事指南由市設計文件審查中心另行制定。
第七條 (專家評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市設計文件審查中心應當組織進行專家評審: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必須采用國 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 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市設計文件審查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 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評審。
前款所稱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資料,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文件,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中文文本,以及有關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資料。
評審專家應從專家庫隨機選取,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 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以及境外 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審;與特殊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評審。
評審專家應當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總數不得少于七人,且獨立出具評審意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專家評審意見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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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技術咨詢服務)
(一)建設項目取得設計方案批復后,如對消防設計無法 把握時,建設單位可以通過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審批管理系統)向項目所屬建設管理部門提交咨詢申請,咨詢意見可作為施工圖審查的參考。
(二)技術咨詢服務的市、區兩級分工同第四條第一項。
(三)辦理技術咨詢服務需提供的材料: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咨詢服務申請表;
2.消防設計文件。
第九條(驗收、備案申請方式)
在審批管理系統上的工程,申請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 應通過審批管理系統申請。其他工程申請消防驗收、備案和抽 查的,通過窗口申請。
第十條(驗收原則)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 計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予消防驗收。
第十一條(驗收條件)
特殊建設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工程 監理和技術服務等單位開展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 單位方可申請消防驗收,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 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 格;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 量符合有關標準。
(四)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經查驗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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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驗收申請要求)
對于實施綜合竣工驗收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按照 本市綜合竣工驗收的規定提交預審資料。市安質監總站或區級 建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消防驗收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 消防驗收申請后,對申請資料齊全的,應在二個工作日內告知 預審結論。預審結論包括受理、補正、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饋 意見的視為受理。需建設單位補正材料的,補正要求一次性告 知,補正期間不計入受理時限。消防驗收部門應在補正材料上 傳后的二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審核意見,逾期未反饋補正審核 意見的視為受理。
對于未實施綜合竣工驗收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除需 提交上述規定的預審資料外,還應提交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 告、消防設計審查意見等材料。對申請資料齊全的,應當出具 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 部內容。出具預審結論時限應參照上述綜合竣工驗收規定的時 限執行。
第十三條(現場驗收時限)
對于實施綜合竣工驗收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部門應 按照本市綜合竣工驗收規定的時限開展現場評定。
對于未實施綜合竣工驗收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部門應當在消防驗收申請受理后的五個工作日內開展現場評定。
第十四條(現場驗收)
消防驗收應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組成驗收小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消防驗收部門可以聘請第三方專家參加消防驗收工作,驗收人員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 展現場驗收。
消防驗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特殊建設工程進 行現場評定。現場評定包括對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 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 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 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內容。
驗收人員在現場驗收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 和規范的,應向建設單位開具整改單。在建設單位將整改情況 報送消防驗收部門后,消防驗收部門應在二個工作日內出具消 防驗收意見。其中,根據整改情況需現場復驗的,消防驗收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復驗,現場復驗后二個工作日內出 具消防驗收意見,復驗不合格的,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申請消防 驗收。整改時間和組織現場復驗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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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驗收許可)
對于實施綜合竣工驗收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部門應依據本市綜合竣工驗收規定的時限出具驗收意見。 對于未實施綜合竣工驗收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部門應當在受理后十五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消防備案)
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報消防驗收部門備案。 對于通過審批管理系統申請消防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對備案 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 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于通過窗口申請備案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部門窗 口負責人員當場審核。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消防驗收部門應當 予以備案;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七條(備案抽查)
消防驗收部門應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抽取總 比例不得少于 5%,其中人員密集場所不得少于 20%。
抽查工作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 消防驗收部門應當自其他建設工程被確定為檢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完成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并向社會公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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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抽查整改)
建設單位收到檢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建設 工程,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驗收部門申請復查。
消防驗收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 進行復查,并出具復查意見。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設工程。
第十九條(專家使用管理)
各相關單位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專家評 審工作中,需要消防審驗專家指導的,可從委科技委事務中心 公布的消防專家庫中選取專家。
委科技委事務中心依據消防專家庫管理辦法的要求,在專 家聘任、選取使用、日常管理中,做好專家信息的定期更新和 動態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事中事后監管)
消防設計審查部門應加強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設計審 查的事中、事后監管。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標準和專業要 求開展消防設計審查工作,審查完畢后,消防設計審查部門可 對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審查情況進行抽查。發現違反審查要求 的,消防設計審查部門依法向建設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如發現 影響重大安全隱患的,依法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或使用,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委托該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資格。 消防驗收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事后監管。對竣工驗收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應責令建設單位 整改后重新申請消防驗收,同時,應記入企業和個人誠信檔案; 情節嚴重的,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違法 違規行為,消防驗收部門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對責任方予以行 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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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保障措施)
消防設計審查部門和消防驗收部門實施消防設計審查、消 防驗收所需經費(包括購買消防技術服務、聘請專家庫的專家、 配備消防驗收裝備器材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 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并列入經費預算。
第二十二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